第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凡在我省申请、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二)从事本省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道路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应当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实施期限、数量和结果;
(二)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三)申请书文本式样;
(四)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六)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网站上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三章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