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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失效]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六、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拆迁原属集体土地现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附属物经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八、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
  前款规定的价格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拆迁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的私有租赁房屋,应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房屋承租人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第四十条第(二)项中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修改为每户每月600元。
  十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燃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十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
  十三、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件:《大连市城市房屋类区划分标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市内四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及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3〕64号)规定,调整为《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变化情况,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适时对《大连市市内区房屋类区划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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