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根据《
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信访办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市信访办成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市政府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市信访办主任、副主任、各业务科科长组成。
第四条 信访人不服市直行政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办理、复查信访事项的意见,申请向市政府提起复查或复核的,由承办信访事项的市直行政机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信访办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对到市信访办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市信访办接待科负责接待,并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移交市信访办督查科;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六条 市信访办督查科受理复查、复核要求后,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向有管辖职责的市直行政机关下达《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接受委托的市直行政机关要按照市信访办委托书的要求,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复核,并按时限要求报送市信访办。市信访办督查科要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