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