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