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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八)验资报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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