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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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