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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6]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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