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情况下的新闻发布。局领导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由记者根据采访记录整理的稿件,办公室应要求记者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报批程序送审;保监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有关规定执行外,办公室要配合有关处室邀请记者, 并按规定做好新闻稿件的审批。
(六)信息收集与反馈。办公室一般按季统计收集整理 有关媒体对保监局的新闻报道情况,并向局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新闻报道按“一事一报”方式收集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九条 保监局办公室每季度向全行业转发中国保监会保险宣传工作要点或下发保监局保险宣传工作要点,会同有关处室不定期编发有关保险监管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保监局新闻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十条 保监局机关各处室每季度前两周要向办公室报送各处室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重要监管业务的活动情况,并提出报道需求,由办公室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且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黑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需向保监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的,一般采用内部信息形式,不对外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并报保监局领导批准,必要时应报保监会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保监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一般不做会议新闻报道;局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经局领导批准,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保监局召开各类会议,局领导指定媒体记者参加的或要求音像资料留存的,办公室按照局领导要求办理。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三条 保监局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办公室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新闻报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