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制定、修订和发布保险监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和办法等;
(二)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开展和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三)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召开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习会议和专业会议;
(四)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依法向新闻媒体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保监局可选择以下媒体进行对外报道:保监会网站、保监局网站、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保险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媒体和新闻网站,保监局指定的披露保险信息报纸《黑龙江日报》、《生活报》和《黑龙江晨报》。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保监局新闻宣传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网上发布:在保监会网站、保监局网站发布有关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举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通报会:通报或提供新闻背景资料,向记者提出新闻报道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项等。
(四)记者采访: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或其他可供新闻报道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第八条 保监局的新闻宣传活动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制定新闻报道预案。根据各处室提出的新闻宣传材料和报道口径,办公室制定新闻报道预案。
(二)新闻宣传材料准备。有关处室提出新闻报道计划,拟定新闻宣传材料(包括新闻稿、答记者问、评论员文章及有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和新闻报道口径。在对外宣传前,有关处室应事先与其他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并统一宣传口径。
(三)审批。新闻报道预案、新闻报道口径和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视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批准。新闻媒体记者主动采写新闻稿件送请保监局相关处室审核的,有关处室应提请新闻媒体记者与办公室联系有关审核事宜。
(四)组织宣传。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局领导批准后,有关处室要及时将审定的报道材料送交办公室,按新闻预案规定的程序在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