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保监发[2005]209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保监局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为黑龙江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黑龙江保监局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向保监局办公室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黑龙江保监局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27日
黑龙江保监局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黑龙江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新闻宣传工作,增强保监局工作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保监局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监管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和报道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监局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局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局其他处室应根据本处室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保监局办公室应根据保监会重要新闻宣传的需要,配合保监会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保监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新闻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