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市属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二)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细则》(甬财政资[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
1.学习资产清查业务知识,准备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2.拟订并印发资产清查有关工作文件和资产清查报表。
3.召开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清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并组织对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4.市财政局组织招标,确定参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5月)
1.市属各部门设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后进行自查。各部门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户数清理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资产处和对口业务处室。(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