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升级示范区经过“三大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应成为具备良好发展环境和创新能力、资源节约、生态平衡、信用良好、可持续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特色的产业集群典范。
第三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列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由省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凡列入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都要编制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提出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三大建设”的具体发展目标、工作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和主要措施等。省经贸委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规划的制定工作。
第十二条 对列入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的产业集群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经贸报送产业集群发展情况及需要省协调的问题,经由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后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授牌的升级示范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展效果不明显、区域环评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警告甚至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的资格。
第十四条 经贸、发改、科技、质监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升级示范区内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国土部门在省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升级示范区园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质监、经贸、检验检疫等部门支持和帮助升级示范区建立产品检验检测平台,推动其发展成为大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检测中心。工商、质监、经贸、科技等部门大力扶持区域品牌建设。经贸、环保、国土等部门从产业链、环保、清洁生产、资源保护和再生利用等扶持和指导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门应支持和指导升级示范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指导产业集群区域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开展跨国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