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规定擅自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资金监管不力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拆迁年度计划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体推进的;
(九)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市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秩序,致使拆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公共利益受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制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及监管、评估管理、行政裁决、拆迁奖励等具体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本办法同时颁布实施,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内容及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07年2月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
│序号│ 产权证明资料 │ 房屋类型 │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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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地产证》(非│私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 │
│ │市场商品房) │ │%公告基准地价 │ │
├──┤ ├──────┼───────────────┼──────┤
│ 2 │ │合法行政划拨│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35│ │
│ │ │用地性质的房│%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 │ │
│ │ │屋 │ │ │
├──┤ ├──────┼───────────────┼──────┤
│ 3 │ │房改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土│需要补差的按│
│ │ │ │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相关规定办理│
├──┤ ├──────┼───────────────┼──────┤
│ 4 │ │其他协议出让│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应│ │
│ │ │土地的房屋 │补交的地价 │ │
├──┼────────┼──────┼───────────────┼──────┤
│ 5 │《房屋所有权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 │
│ │(含原宝安县级以│ │%公告基准地价 │ │
│ │上政府发放的权属│ │ │ │
│ │证书) │ │ │ │
├──┼────────┼──────┼───────────────┼──────┤
│ 6 │《集体土地使用权│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其他应补交的│
│ │证》 │ │%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公告基│费用按相关规│
│ │ │ │准地价 │定办理 │
├──┼────────┼──────┼───────────────┤ │
│ 7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 │
│ │》 │ │%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