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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㈡ 区县医保办负责各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评估考核。

  附件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医保费用预付操作约定书
(医疗保险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4号)和《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费用预付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6〕160号)精神,经双方协商,现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行医保费用操作事项约定如下。

  1. 根据市医保局年初确定的区县医保费用预付总额,经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7年全年医保费用预付额度为   元,月度预付金额应按日历进度均衡分配。医保费用预付范围为原医保预算管理和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费用中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2. 每月20日前,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制次月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费用拨款申请单》(见附件3),盖章后报区县医保办初审。

  3. 每月月初,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当月预付费用拨付至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 区县医保办负责对辖区内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监管和评估考核。

  医保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预付费用拨款申请单
年  月

  填报单位: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
│  申报金额  │   小计   │                        │
│       ├────────┼────────────────────────┤
│       │  (大写)  │                        │
├───────┼────────┼────────────────────────┤
│  审核金额  │  (大写)  │                        │
├───────┴────────┼────────────────────────┤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区县医保办(盖章)               │
│日期:             │经办人:                    │
│                │日期:                     │
├────────────────┴────────────────────────┤
│支付单位(盖章)                                 │
│经办人: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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