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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按照交通部规定,换发证件的从业人员不再组织考试,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必须审查申请人参加相应法律、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的记录和合格证明,符合要求的,才能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件。对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考试合格证的,不得加送押运员证书。

  换证工作的具体组织由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局货运处负责,区县城市交通运管机构予以配合。

  (三)关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

  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委托组织实施。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积极与交通部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做好考试大纲、教材的衔接工作。各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安排,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少于《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考试周期和次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交通部尚未编制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的从业岗位,但本市已经建立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的,可以过渡实施。待交通部编制统一的考核大纲后,按交通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核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考核纪律,并按照交通部的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数据库管理。

  (四)关于《规定》未明确的部分从业条件

  对《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等从业条件的,由市交通局及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另行作出规定;其相应的考核大纲和考核计划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会同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待交通部颁布统一的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由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记录,从业资格证件发证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从业人员违章、事故记录,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以及继续教育记录等。管理档案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市城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数据库的信息输入、更新、维护等工作,并将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相关资料及时转送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归档,确保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档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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