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实施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单位要全面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工具,采取宣讲、解读、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加强《规定》的新闻宣传,特别是从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的角度,向社会,特别是从业人员解释《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为《规定》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区县城市交通管理机构要具体抓好所辖行业学习宣传《规定》的相关工作。
三、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本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要结合《规定》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从业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要树立服务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公开办事程序,提高从业人员考试和发证效率;要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凡针对从业人员的收费,包括培训、考试、从业资格证的收费,都要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实行统一规划,在培训的时间、内容、课程、教材、师资、场地、收费等方面等有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切忌形式化、走过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要认真执行部的统一大纲,做到严肃认真,凡是因管理不严而出现弄虚作假、考试舞弊、制造使用伪、假证件的,必须严肃处理;要积极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快推行计算机随机出题考试和网络化考试,节约考试成本,确保考试质量。要尽快开展相关准备,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准时、保质开展从业人员考试工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放
按照《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由交通部委托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统一印制并编号。本市确定由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委托,负责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统一领取、发放。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应当积极与交通部相关部门及评价中心联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发放相关证件。
(二)关于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换发
按照交通部要求,2007年3月1日前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且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前的(2006年4月1日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除外),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原许可机关委托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证件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之后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2008年7月1日后,旧证件一律无效;持旧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按照《规定》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2006年4月1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的,在证件到期后换发新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