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2001年我州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由于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原因,一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退职人员享受正常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增加了医保基金的支出,造成了退休人员之间医疗保险待遇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不对等。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的正当权益,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全州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2001年全州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改组单位无医疗保障退休人员,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及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可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参加县(市)医疗保险:
(一)退休人员可以按参保时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或6%确定基数,男性一次性缴纳25年、女性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个人帐户。
(二)不能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统筹地区拟施行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80元至240元不等,不设个人帐户,门诊费用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6年下半年,全州拟施行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州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1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参保职工,按统筹地区单位和个人共缴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办法如下:2006年以前的退休、退职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2006年以后(含2006年)的退休、退职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年均递增8%确定基数。单位无缴费能力的,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