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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新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除考试场地租赁费和考训场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一:
  福建省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
│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      │科目二考试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收费标│
├───────────┼────┼──────┤准为38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收 │
│科目一号时车     │元/人.次│   80   │费标准为320元。          │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
│科目二        │元/人.次│380或320  │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表列收费标│
├───────────┼────┼──────┤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 │
│科目三        │元/人.次│  100   │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           │    │      │                 │
│           │    │      │                 │
├───────────┼────┼──────┼─────────────────┤
│其中:租赁专用考试场地│    │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
│费          │    │      │考不得收取场地租赁费,第二次补考按│
├───────────┼────┼──────┤表列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 │
│科目一        │元/人.次│   50   │后补考的,按表列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                │
│科目二        │元/人.次│  13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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