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九)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项目。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三、齐抓共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统筹领导,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严格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调的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要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内明确责任,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问题比较严重的,要予以停办,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出现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审批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培训内容。对审批的从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要及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管理。要建立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学校健康稳定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历类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