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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评选条件
  (一)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经营盈利。
  (三)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流通企业按同类别产品的出口额计算),该品牌产品的出口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六)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
  (七)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分标准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上年度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得5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不得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五)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全市排名,排第1位的得10分,排第2位的得9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六)海外市场商标注册。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参加马德里协议的得10分。
  (七)海外生产企业、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在国外设立生产性企业每个得5分,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机构每个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相应的省级称号(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科技部;省经贸委、外经贸厅、质检局、工商局、科技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九)海外市场认可度。包括在国外获奖情况、国外媒体宣传报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满分5分。
  (十)获得上年度杭州市金龙奖企业的加5分。
  (十一)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加5分。
  (十二)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属负责起草单位的加5分,属参与起草单位的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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