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诉讼中,税务机关有权陈述事实和理由,有权出示证据材料以及提出对原告和证人的质证。
4、出庭应诉人员应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
三、上诉申诉阶段
1、税务机关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上诉税务机关的基本情况;
(2)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3)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理由,事实依据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需要第二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意见;
(5)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2、对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诉讼,税务机关应积极准备好答辩,陈述事实,出示法律证据。上诉审的答辩状在第一审答辩状的基础上略有变动,应诉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诉审的诉状要求格式注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明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情况,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经过,诉讼要求和理由以及证据等。
3、税务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进行。
4、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四、履行和执行法庭判决阶段
1、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应认真组织履地。对于原告拒不执行的,应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制发《强制执行决定书》,自行组织强制执行;对于税务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监督其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2、对原告胜诉并请求赔偿且税务机关经审查认为应该做出赔偿的,需按照赔偿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给予申请人以赔偿,同时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3、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法制部门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整理、装订、造册、存档。应诉工作组应该认真总结应诉工作经验,对败诉案件及时总结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向本级或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向全系统通报安例,据以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