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
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7]366号 1997年7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市局统一布置和安排。
二、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时间组织税务干部进行行政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局将在四季度对全系统税务干部进行考核。
三、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法制办印发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中所列的《
行政复议条例》、《北京市行政处罚听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以及《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暂不作为培训和考核的范围。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