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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计划外生育费。
  征收标准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期规定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纯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纯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纯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超生三个以上的,加重征收。对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征收。市、县(区)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幅度应符合第一款的规定”。
  凡在1988年7月1日之前违反计划生育受过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1988年7月1日后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当时当地依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处理到位的,不再重新处理,未到位的,按上述规定处理到位。因隐瞒、躲避未作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福州、厦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已含在流动人口管理费中不应再单独收取。
  3、流动人口婚育证书工本费为每本5元。
  4、生育计划证(又称生育服务证)工本费为1元。
  5、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县级初筛鉴定费每人次40元;
  地、市级鉴定费每人次80元;
  省级鉴定费每人次160元。
  上述前4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执收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第5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县、地(市)、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除上述5项涉及计划生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国家行政机关、省级机关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行政服务,不得收费。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项目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标准将另行下达,在文件下达之前请参照卫生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统一实施亮证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持省物委、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审批的有效文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时出示收费文件和出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进一步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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