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制维修预算,报房委办批准后执行。
(三)负责周转公寓的日常维修、公共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事务。
(四)代表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的签订、续签和中止手续,并向承租者讲清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五)按规定或约定代收租金,代缴物业管理费。
第三章 承租人条件
第九条 周转公寓承租对象是开发区最低收入者中没有住房的和新迁入开发区的职工家庭。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可申请承租周转公寓:
(一)具有开发区常住户口,最低收入家庭;
(二)具有开发区常住户口,配偶无工作或失业的退休人员;
(三)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贷款,其抵押物被拍卖或返售的。
因前款原因并属开发区常住户口,原在其它商业银行贷款的。
(四)无开发区常住户口,但在开发区工作二年以上并仍在合同期内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五)新进区人员调入开发区未满一年的;
(六)具有开发区户口,离婚后原住房产权(或居住权)处分给另一方的;
(七)原住房因各种原因被破坏、不能或暂不能居住的。
除(二)、(三)项外,其余承租者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承租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即视为丧失承租资格(或本档承租资格):
(一)职工家庭实际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者夫妻双方均不在开发区工作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者户口迁出开发区的。
第四章 租金
第十二条 周转公寓租金标准设定原则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为主;租金总体水平不超过开发区职工家庭平均收入的30%;突出周转性,按租住时间分段计租。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租住两年内,按公房租金水平计租,具备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庭自第三年开始,按房屋主体建安工程费的1/120计租(即成本租金)。
1999--2000年度公房标准租金水平为3.6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后随建筑市场发展水平和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