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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用电贴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电力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
用电贴费收取标准的批复
(皖价服[2001]100号 2001年4月2日)


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泗县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供电贴费收取标准的请示》(价业[2001]16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205号文件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降低了供电贴费标准,降低后的供电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供电贴费应按国家调整后的供电贴费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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