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的经营者要诚实信用,真实提供自己的财产、经营经历等方面的情况。凡有严重的逃废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三、建立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制度。从事资信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与挂靠的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在信用资质认证、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咨询服务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视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相应的服务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负连带责任。
十四、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由资信评估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帮助中小企业提高信用透明度和知名度。中小企业信用度高的,可优先获得贷款支持。
十五、加快建设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三级体系。在市和各县级市、区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推动财政收入超亿元的乡镇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鼓励社会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并在政策上一视同仁。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六、建立全市性的财政补偿机制和行政收费优惠等扶持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不断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力度和风险投资。
十七、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公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深化收费公示和收费卡制度,切实减少中小企业(私营个体企业)的收费负担,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私营个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把机关服务企业、改善投资环境、“六放”是否到位、纳税人评议制度等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监察部门定期督查的工作范围,为我市中小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八、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和工商联,要与现有的行业性服务机构、社会性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动员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要通过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等方式,逐步将目前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社会服务等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将部分专业性、技术性的认证、认定、评估等事务转移给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