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门岗、小区管理处和房屋维修接待中心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地局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三)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或者在岗衣冠不整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六)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七)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八)房屋修缮及时率不到95%,合格率不到90%的。
第七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小区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房屋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小区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九)停车区域无停车线或停车线不清、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第八条 小区经理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8分。小区经理在一年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8分的,区、县房地局应注销其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第九条 小区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小区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
区县房地局应当为小区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