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第五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3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的;
(二)接待人员接待不规范、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五)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七)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八)小区环境脏、乱、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九)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多次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十)未按约定提供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十一)未按规定发放住宅装修须知或将装修住宅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第六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门岗、小区管理处和房屋维修接待中心等处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和区、县房地局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三)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或者在岗衣冠不整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未进行一年两次水箱清洁消毒并对水箱盖加锁的;
(六)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七)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八)房屋修缮及时率不到95%,合格率不到90%的。
第七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人员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