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经理应当每二年参加一次岗位资格复训。
第十条 (岗位资格证书的注销)
小区经理任职的居住物业管理小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房地局应责令其所在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并注销该小区的小区经理上岗证书。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在任职期间被累计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
小区经理被注销上岗资格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管理区域内担任小区经理;一年以后应当重新取得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并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受聘担任小区经理。
第十一条 (小区经理的执业信用)
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小区经理执业信用档案,并将小区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执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小区经理执业信用档案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区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小区经理违反《办法》行为的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3分、2分、1分四种形式。
第四条 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小区经理给予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