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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三)明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居住物业小区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小区经理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区经理的管理服务范围)
  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受托管理服务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委派不少于一名的小区经理。
  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居住小区,一名小区经理可管理的小区数不得超过三个,且物业建筑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应超过1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小区经理的执业注册)
  小区经理应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派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后的十天内,向居住物业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交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委派(任命)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执业注册手续。领取《小区经理服务证》,并挂牌上岗。
  未经执业注册的小区经理不得任职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小区经理的日常管理检查)
  区、县房地局应在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街道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对小区经理的管理实绩进行检查;发现小区经理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小区经理记分试行标准》(详见附件)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予以记分处理。
  第九条 (小区经理的年检注册和复训)
  区、县房地局负责在每年12月对所辖区域内小区经理所持的岗位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并在完成对小区经理的注册工作后,将年检、注册情况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小区经理在任职期间被记分、且累计记分未超过规定分值的,区县房地局在年检时应给予注册,并取消其已有的记分记录。
  小区经理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区县房地局应暂缓注册。小区经理在暂缓注册期间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担任小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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