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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科学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5、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因工作需要,单位需组织人员到流行地区或邀请该地区人员来鞍,要逐级上报,并负责做好相关防疫和医学观察工作。
  6、在本市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由主办单位于举办前10天将活动方案和非典防治工作预案逐级上报市非典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由主办单位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科学规范实施卫生检疫
  1、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
  2、乘坐省际间火车、营运客车离鞍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4、保留鞍山客运站、鞍山西客运站、海城客运站、台安客运站、岫岩客运站和海城感王、台安高速公路入口等7个检疫站。
  5、保留各铁路出站口检疫站。只检测体温,不进行健康登记。
  6、各公路路口检疫站仅限于检查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车辆和人员,对能提供驾乘人员当日体温检测证明的和当日车辆消毒证明的不再进行检查消毒和登记。
  7、各检疫站发现有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并根据需要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
  8、各入口布控检疫站按有关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热情友善对待外来人员,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严肃布控检疫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全市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公开举报电话为5521865)。
  五、完善城市社区的非典常规预防工作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从非典流行地区来(返)鞍人员,对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要居家观察,体温38℃以上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报告移送、留验等措施。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排查工作。重点监测辖区内的旅店、出租房屋、用工单位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按有关规定做好排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3、对社区公共场所、垃圾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坚持每周进行1次消毒工作。
  六、规范农村和返城、返乡农民工防控非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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