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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九)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商品信誉卡制度,信誉卡应载明商品经营者名称、地址,商品名称、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时间、“三包”期限和投诉电话等重要事项,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二十)市场主办者歇业或因其他自身原因终止市场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商品经营者,并与商品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二十一)鼓励市场主办者依法组建市场行业协会,开展对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工作。
  (二十二)市场主办者委托专业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从事市场管理服务的,不免除市场主办者应当承担的市场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规范商品经营者行为
  (二十三)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经济组织,均称商品经营者。
  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按照交纳税费。
  (二十四)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商品经营者应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并符合市场核定的上市商品经营范围。没有条件悬挂证照的,应携带备查。
  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二十五)商品经营者在市场内的交易行为和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行政机关抽查的不合格商品、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商品、列入我市市场禁入目录等商品。
  列入我市市场禁入目录的违法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
  (二十六)商品经营者应保证所经营的商品是合格商品,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家“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履行“三包”职责。
  (二十七)商品经营者对所经营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商品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二十八)商品经营者应对经营的重要商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商品经营者使用统一印制的购销台帐,并如实、完整填写台帐,接受检查。
  (二十九)商品经营者对购进的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的生活资料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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