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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推荐使用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划行归市的义务责任: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责任;保证食品卫生和产品安全的义务责任;保证合法经营的义务责任;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责任;调解消费纠纷,实施先行赔付的义务责任;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义务责任;警三分他物业管理义务责任。
  (十二)市场主办者应当查看进入市场经营的商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督促商品经营者履行有关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十三)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栏)。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市场主办者在公告牌(栏)上对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
  (十四)市场主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商品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主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配备具有裁决作用的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主办者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由市场主办者统一组织检定。
  (十五)经营农副产品的市场主办者应当提供一定的市场面积设立直销摊区,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
  鼓励经营农副产品的市场主办者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经营者设立专销摊区,并由市场主办者配合法定的检测机构统一对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检验。
  (十六)市场主办者对商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主办者不得以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交易、计量技术手段等条件。
  (十七)市场主办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市场可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点,受理举报投诉,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
  (十八)市场主办者可依契约向商品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在市场内违规经营的商品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可依契约的规定,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市场主办者与商品经营者终止租赁关系,应退还保证金;商品经营者所经营商品有“三包”期限的,应在“三包”期限终止后,退还保证金。
  市场主办者应建立对消费者的先行赔偿制度。商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从商品经营者获得赔偿的,市场主办者有义务根据市场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市场主办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商品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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