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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市场主办者即市场经营者,是指由市场投资者依法组建,利用自有或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商品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作为市场投资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培育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五)开办市场应当首先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名称预先核准,凭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再持批准文件并提交《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经营者不足50户的生活资料市场和经营者不足20户的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备案管理。
  市场建设和投入使用时,应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市场主办者领取市场登记证后,方可向社会招商,发布招商广告。擅自招商并收取租赁、服务、保证金等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招商、停止发布招商广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歇业、撤销或变更登记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批准设立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获准登记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
  三、规范市场主办者经营管理行为
  (八)市场主办者经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九)市场主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商品质量、计量、秩序、卫生、治安、消防、车辆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纠纷和消费者投诉等第一责任。
  (十)市场主办者应当维护市场配电、消防、卫生、环境和安保等各项经营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十一)市场主办者在与商品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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