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收费。省直部门和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过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现在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且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报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后,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分开核算。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帐外帐”严禁违规乱发各种奖金或津补贴。
七、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