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2003年省财政厅将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省直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收取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国库,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滞留部门和单位,更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格帐户管理,严禁私设帐户,逃避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02]9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的清理、注销和规范管理工作,并将保留的帐户报省财政厅重新审核备案,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安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执收执罚单位缴库收费项目软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省直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省财政厅将加大对政府非税收的管理力度,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监缴,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办事 处也要加强省驻各地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缴工作,确保省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支出,进一步细化预算支出的范围和项目,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2]29号)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财政部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直各部门、单位需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依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和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省直部门和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还需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