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
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府发[2003]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