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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
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苏府发[2003]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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