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继续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要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用爆破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
(六)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防御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整治的重点,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和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并采取措施,尽快督促整改。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堵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肃查处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要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农机、铁路、民航、旅游、电力、农业、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也要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和其他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为了保证深化整治责任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责成市监察和安监部门对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谁分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深化整治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完不成整治任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年终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先、评优。对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作业造成事故的业主和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玩忽职守、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导致重大事故的政府和部门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和许可事项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也要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