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棚户区改造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改造棚户区不仅是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提高城市品位,全面拉动我市经济增长,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
全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货币安置和房屋安置相结合;依据规划,坚持“成片改造、重点突出、以民为本、自主选择、以区为主)政策扶持”的原则。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整体推进,逐项落实,对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需要办理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凡因服务不到位、不及时而影响棚户区改造进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对各区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市开发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列入次年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应在本年度10月末之前及时提供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时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地价测算工作,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四)市房地局负责提供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基本情况,并会同市拆迁办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评估管理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棚户区的调查摸底工作,提报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负责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和建设过程组织协调工作。
(六)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要支持、配合、协调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七)凡在棚户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要积极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主动配合搞好拆迁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其主管部门要做好督促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棚户区现状与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