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3]221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小学和初中,下同)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3]5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一费制”地区杂费收费标准
  29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县镇(县城关镇所在地学校,下同)或市区(含办事处)行政区划以外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继续试行“一费制”。“一费制”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9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5元,其中包括杂费、教材费(黑白版)和抄本费。对部分确需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搭伙费。
  二、非“一费制”地区杂费收费标准
  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学校,下同)最高70元、县镇最高65元、农村平原丘陵地区最高50元、山区最高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大中城市最高120元、县镇最高115元、农村平原丘陵地区最高100元、山区最高80元。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市、州级,下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内分县制定具体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 、非“一费制”地区代收费规定
  代收费只限于中小学课本费(含作业本),课本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规定的用书目录和规定的用书价格执行。
  四、其他收费标准
  1、借读生借读费。其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期小学200—400元、初中300—600元。具体标准由市州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按国家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按流入地政府统一安排上学,应与本地学生一样对待,不收取借读费。
  2、住宿费和搭伙费。其中:对实行购买饭菜票就餐的学校,取消搭伙费;对学生自带粮、菜委托学校加工的农村中小学校可收取搭伙费,以弥补人工、炊具、燃料等支出。住宿费和搭伙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