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湖北省
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3]2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专利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专利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利代理机构)。
二、专利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照《专利代理服务内容说明》(见附件一)提供优质服务。并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专利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专利代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专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五、因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过错以及无正当理由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以及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规定办理。
六、专利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七、实施收费前,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八、专利代理机构有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