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29号 2003年10月25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对纳税人开票方式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3)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开票方式的审批权限一律设在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自开票纳税人自11月1日起,按照《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最迟在11月底前完成。《货物运输业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的样式附后。
三、根据《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1)第
十五条的规定,全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适用4 %的综合征收率,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3.7%的综合征收率。解库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营业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率为营业税额的3%,所得税率为0.7%。
四、各单位应积极借助现有条件做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征收大厅板报、电子公告屏等多种媒介,采取散发宣传材料、召开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不间断、全方位得将新规定、新政策和具体办事程序等情况通报给纳税人,确保宣传准确、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