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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五、结束响应
  末例非典病例治愈20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报省政府和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全面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负责制、属地负责制。全市防治工作由市委书记、市长负总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具体负责。各级领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反复检查,确保各个防控环节无一疏漏。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财力保障
  市、各市(县) 、区应设立非典防治专项基金,各级财政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非典防治专项资金的用途按苏财社(2003)8号文件精神规定,主要用于非典定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治疗、检测所必需的设备购置及建立隔离病区必需的改造经费,消毒药械、隔离、防护物品购置经费,定点医院收治非典病人的医疗补助费用,防治非典医护人员的特殊补助经费,非典专项教育、宣传经费以及其他与非典防治有关的经费。
  三、医疗卫生资源保障
  (一)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加大投入,提高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实施疫情控制措施和现场处置工作,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和防疫物资储备。
  (二) 完善医疗救治网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各类医疗救治机构的职能和条件,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继续保留或设置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临床观察医院、定点收治医院及后备医院,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抓紧建设、改造和完善,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人员和设备。各级急救医疗中心 (站) 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做好病人转运。
  (三) 以市为单位建立定点医院对口支援机制。疫情发生时,各地按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依次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确定若干个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综合医院在人员和设备等方面负责对口支援定点医院。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共同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四) 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利用现有的政务专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实现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逐步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 强化非典防治人员技术培训和模拟演练。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建市级非典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以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 级分别建立非典防治物资储备库。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并将所需物资及时报生产、供应部门,提前做好充分储备,物资储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医药、化工、医用器械等生产经营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组织好药品、器械及消毒、防护等物资的生产、销售 ; 疫情发生时,省、市政府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统筹使用。此外,商贸流通部门备足食品和生活日用品货源,满足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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