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
基本条件》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
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基字[2003]854号 2003年10月25日)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建设单位、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和《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建管质[2003]5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其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真正领会省局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按文件要求,通过实验室的严格把关,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2、市建委将依法加强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管理,具体工作分别委托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南京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政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的日常管理。市散办和市政管理处应按照分工,本着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好此项工作。
3、各级资质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把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试验室是否通过核验认定并年检,作为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参加年检的前提条件,做好新资质受理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审查,在确定使用其产品前要查看该企业试验室是否通过专项试验室的核验认定,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之中,从而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