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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的补充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的补充意见
(并政发[2003]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业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晋发[2003]1号),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施再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01]6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逐步关闭现有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出中心、续保险、促就业相结合;
  (三)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二、工作目标
  (一)从2003年6月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有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逐步撤销,到2005年底以前,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
  (二)目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三年协议期满后,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再实行在中心享受失业救助和低保救助的办法;现仍在中心享受失业救助和低保救助的,本补充意见发布后即停止享受失业救助和低保救助。对现在中心基本生活保障三年期内的人员,仍执行现行的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三)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保老、扶中、促青”的办法分类分流,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三、实施办法
  对目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期满后仍滞留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采取以下出中心再就业办法: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和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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