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引、派机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并报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作业机械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条 中介组织必须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介组织应按省物价局《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98号)和省农机办鲁农机办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机手收取中介服务费,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组织组建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
第二十二条 中介组织要为机手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负责协调机手食宿、联系作业地块、组织作业、丈量面积、收取作业费等;协调处理机手与农户以及在转移途中的纠纷;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介组织在组织跨区作业前要对作业地点进行考察,签订作业合同。确定详细的转移、作业路线,如无天气、事故等不可预见因素,应保证机手取得合理的作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中介组织负责组织机手参加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举办的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班,保证跨区作业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中介组织要积极向机手宣传保险事宜,在机手自愿的前提下,协助机手办理机车和人员的保险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根据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