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大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4)现场处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医务人员SARS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3)的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有效减少医务人员职业感染。
(5)民航、铁路、交通和卫生检疫部门的现场疫情处置。机场、车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发生疫情的现场处置,实行部门负责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民航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要求、卫生部《预防SARS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指导原则》(附件24)、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的规定进行。
2.医疗救治
(1)病人诊治
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进行。
①发热门诊
医院门(急)诊做好预检工作。各医院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时要认真鉴别是否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
发热门诊发现非典疑似病例,首先由院内专家组会诊,并立即报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县(市)区疾控中心调查认为不能排除可疑的,请市疾控中心和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控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初步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应立即报告省疾控中心并请求省级专家组给予会诊,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②非发热门诊
医疗机构的非发热门诊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的可疑病例时,应立即报告辖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疾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立即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断。
③非典定点医院
非典定点医院负责收治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④病人转运与转诊
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要求的口罩。
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附件26)和《云南省SARS可疑病人就诊、会诊、转诊程序示意图》(附件25)的要求进行。
⑤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如患者有转诊需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给予转诊,并同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
⑥各类学校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立即报告当地疾控中心,由应急专家组和疫情处置组前往调查、核实,根据情况按规定将病人转送至当地定点医院诊治。
(2)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附件27)执行。
(3)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院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向当地和省、市疾控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4)病例诊断及诊断权限。
①病例诊断及诊断权限按照省卫生厅《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管理规定和疫情监测报告规范》(附件9)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附件14)执行。即: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各地首例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由省级专家组进行核实、判定,医学隔离观察对象由市级专家组判定,留验观察对象由县级专家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