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理论性视听作品必须是选题意义重大,思想性强,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有教育意义,社会效果好。
第七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每届评选10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
1.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设区市委宣传部,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委会;
2.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经省社联汇总并初审后,报省评委会;
3.省直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可直接向省评委会申报;
4.各高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汇总并初审后,报省评委会。
5.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2.召开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评委会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评。获奖作品,必须有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十条 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委宣传部审查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的作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设立评委库,每届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理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本人如有作品参评,评选时应回避。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