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细化任务,自查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冬春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督促单位按照冬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和内容,广泛开展单位内部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居民社区、物业管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消除居民社区和群众家庭的不安全隐患。特别是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验收工作,对照标准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和措施,切实负起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内部消防安全。
(三)监督检查,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阶段(2003年12月16日至2004年3月15日)。
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带队督导检查制度,市政府对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冬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检查工作届时通知);各区县、各行业部门在冬春期间,对辖区及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普查不得少于二次,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雁塔、新城、碑林、莲湖区政府及市商贸委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务必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西安国贸中心等9家挂牌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商贸、教育、卫生、文化、市政、旅游、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专项治理及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一年来专项治理成果。坚决杜绝违章搭建、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非法从事油品生产、私自进行液化石油气槽车分装,以及在公共餐饮营业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等严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发生,加强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
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责令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仍未整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决定停产停业。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努力完成全市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实现市政府年初制定的创建24个消防安全社区的目标。监督检查阶段,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专人成立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