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体系
6.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基层组织。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公立医院应当设预防保健科,并根据承担的任务量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各区市要在街道(镇)设专(兼)职公共卫生助理,有条件的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辖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利用社区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现有的防保组织和人员,加强街道(镇)级专业防保组织建设,并按照辖区人口和实际工作量配备专职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卫生防保站,或由区市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派驻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要选择至少1名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乡村医生,作为专(兼)职人员,承担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7.加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基础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和配置标准,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市、区(市)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基本配置标准,两年内要全部达标。
8.加强疾病控制实验室建设。根据各疾病控制机构现有配置情况,按照一定的辐射半径,确定部分重点实验室,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在2至3年内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要求,并力争达到国家推荐标准。
9.强化疾病控制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事件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任务,与上述职能无关的业务要逐步分离。
10.理顺和健全卫生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市、区(市)两级执法的有效方式,实行“六统一”和“三分离两集中”制度,即“统一准入标准、统一监督频次、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调查取证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卫生行政许可与现场监督相分离、罚款与收缴款相分离,处罚案件集中合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清等问题。
11.加强和改进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包括公共卫生、医政、传染病控制等内容的卫生综合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约束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监督稽查制、主办监督员负责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简化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12.加大农村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霍乱、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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